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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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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荆
案情介绍
刘女士带着7岁的儿子逛商场,儿子被商场中心区设置的儿童娱乐设施吸引,不愿意跟着刘女士继续购物,刘女士想着孩子已经不小了,自己也不走太远,就交代好儿子在滑梯玩耍,自己去超市买些东西就回来。谁知道刚到超市不久,就接到了商场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孩子在玩滑梯的地方摔伤。
刘女士赶紧回来,商场协助医院,并垫付了元医疗费用,经诊断,孩子腿骨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住院费共计元,商场并未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刘女士认为,孩子在商场的娱乐设施玩耍时摔伤,商场应当承担责任,而商场则认为,娱乐设施是免费玩耍,并且标有“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刘女士将商场告上了法院,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商场对其在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负有安全保证义务。尽管儿童乐园无需付费,但它是为方便顾客所用,并且作为商场招揽顾客来此购物的手段和工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费”。因此,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商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保证在儿童乐园内玩耍的儿童的人身安全。
其次,刘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将孩子送入儿童乐园后,对孩子的安全有保护义务,对危险有一定认知,而不应该离开,对孩子受伤后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商场承担60%的责任,刘女士承担40%的责任。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普法贴士
就本案而言,我们了解到商场应该对其经营场所提供的免费服务负有安全保证义务。不能因为设立的儿童乐园无需付费,就对其疏于管理,因为对于商场而言,提供这样一个免费区域无疑是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其成本应该已经相应增加到顾客的购物消费中,并不是“免费”的中。
据此商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在游乐区域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在儿童乐园内玩耍的儿童的人身安全。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儿童作为未成年人,其安全意识和保证自我安全的能力还都比较欠缺,家长也不能任由孩子自己在游乐场所游玩,以免造成严重后果,追悔莫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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